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1、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2、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3、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4、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