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低效利用土地是指雖已動工開發建設,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
但是集約利用程度不高,未達到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約定的投資強度、建設進度、產出效益的建設用地,
或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建設用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低效利用土地:
(1)建設項目容積率達不到約定或者規定要求的。
(2)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產生的收益達不到合同要求或畝產稅收低于要求標準的。